【东方早报】东南大学交通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虞青松 谈“免费通行券”

2013-10-0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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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9  东方早报(第A23版) 

      虞青松

      在2012年之前,随着我国城市居民私家车保有量的增加,每逢节假日,由于收费公路收费效率低下,导致一些城市进出城路段的收费站口车辆大面积拥堵。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自2012年国庆节始,交通运输部开始实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政策。实行一年多以来,多数私家车车主享受到了这一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

  但一些地方进出城路段的拥堵问题并没有随之解决,反而在长假期间有愈演愈烈之势。部分人将此归罪于免费政策本身,认为该政策促使原本没有出行意愿的车主上路,人为加大了车流量,导致高速公路成为“马路停车场”。近日,新华社发文提议:“是否可以发放‘免费通行券’,每辆车每年享受一定公里数的免费通行额度,而时间则自由把握。”

  此提议一出即引发热议。赞同者认为这样可以减少部分出行人数,也可以使部分因加班而无法享受该政策的人享受到免通行费的优惠。也有人反对,认为这免费通行券只是看上去很美,实际上根本不起作用。

  那么该建议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合法性,能否推行呢?笔者认为,免费通行券断不可行。理由如下:

  其一,违背免费政策本意,且无法律依据。

  车辆通行费并非债券,而是基于车辆通行而即时产生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法定功能是用于偿还交通部门为公路建设筹集的资金,在经营性公路中还附有支付公路经营公司收益的功能。基于“使用者缴费”原则,凡在收费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必须缴纳通行费。在收费期间,任何通行人均负有缴费义务。

  但该缴费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基于《公路法》的授权,国务院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何种车辆可免费通行。除了执行特种任务的车辆以及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免费通行之外,国务院依职权扩大了免费范围,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对小型客车免收通行费即属新的免费类型。该政策只是在特定时间段内免除了缴费人的缴费义务,但并没有赋予相关车辆拥有免费通行的权利。

  就是说,这些车辆仍负有缴费义务,只是该缴费义务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被免除。国务院的免费政策在法律上属于附款行政行为,只在该政策所涉及的特定时间段内有效,一旦特定期限期满,该政策即失去法律效力,通行人的缴费义务因期满而恢复。

  而设立免费通行券的意图,却是要赋予通行人不特定期间内的免费通行权,且其目的是使该项权利可以由通行人在任意时间内行使。显然,此举与国务院免费政策的功能相违背,完全歪曲了国务院的政策意图。此举也超出了国务院的权限范围,通行人需要法律授权才能取得该项权利。免费通行券的提出者显然不懂国务院的权限范围,不明白免费通行券需要由法律赋权才能实现。因此,设立免费通行券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二,不具有操作性与可行性。

  从发放主体资格上看,国务院虽然有权制定免费政策,但基于其权限限制,不具备发放免费通行券的资格。在我国,收费公路的收费主体为交通部门和公路经营公司,其职责为收费,也不具备发放免费通行券的资格。那么谁依法有权来发放免费通行券呢?显然,依照现行法律,任何主体都无权发放。

  从发放程序上看,免费通行券需要政府构筑庞大的登记体系和识别体系,通行券本身需要一定的载体。这些都需要政府有庞大的开支。此外,如果将通行券交由各地政府发放,那么政府需要有大量的开支用于各部门的协调,为此支付的成本与直接免征通行费相比,显然高昂得多。此举违背“成本-效益原则”。

  从接受主体上看,免费通行券需要车主去受领,如果受领后丢失,需要去补办。这些无形中增加了车主的成本,也将使车主怨声载道。与特定时段车主开车上路即可受益相比,这种操作对车主而言显然更加不利。即免费通行券对车主而言也无成本优势。

  其三,将给腐败提供温床。发放免费通行券的过程是一个财富再分配过程,其间有巨大的利益在转移。撇开免费通行券需要庞大的登记和识别系统不谈,发放通行券将成为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如何让发放工作透明、公开,需要相应构筑庞大的监管体系。一旦失控,将为某些权力部门寻租提供机会,最终将侵害公路收费机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其四,将增加不必要的纠纷。在免费通行券发放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放机关发生错误,或收费站对通行券识别困难,纠纷在所难免。而免费通行券也需要时间识别,无形中增加了通行人过收费站的时间,这与实行免费通行的最初目的即让车辆加速通过收费站是相矛盾的。可想而知,该措施将增加收费站的拥堵,而非让车辆加速通过收费站。因此,此举将继续引发民众的不满。而一旦推行后半途而废,将使政府信用尽失。

  由以上几点可知,免费通行券只能是哗众取宠的假设,而非真正可以实施的制度。

  那么该如何化解上述交通拥堵难题呢?从最近几轮实行免费通行政策后的拥堵状况,可归纳出此类拥堵的以下特征:一是出城拥堵的单向性;二是交通事故引发拥堵。因此,针对这种拥堵,可以从强化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来加以解决。

  江苏省交警部门在假日期间的作为可圈可点。该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提供一站式的快处快赔服务,设置22个轻微交通事故临时快速处理点,以加快高速公路事故的处理速度;二是提前分流,对交通拥堵路段提前预警,将车主自主分流与交警强制分流相结合,这种交通诱导措施成绩显著。据统计,10月1日至7日,该省高速公路出口交通流量为1306万辆,同比上升16.7%,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没有发生长时间、长距离、大范围的交通拥堵。

  (作者系东南大学交通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