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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大学的兴起与法律教育——外国法制史第26届年会综述

2013-09-25152发布者:许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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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法制日报(第12版)


  2013年9月21日,由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共同承办,以“大学的兴起与法律教育”为主题的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26届年会在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科研机构和出版单位的一百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届年会

  □孙晓鸣

  2013年9月21日,由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共同承办,以“大学的兴起与法律教育”为主题的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26届年会在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科研机构和出版单位的一百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届年会。

  第一场研讨会的主题围绕“法律教育溯源”展开。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胡骏和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分别在以《试论古希腊独特的法学教育方式——法庭演说术教育》、《修辞学校在罗马的兴起与罗马的法学教育》为题的发言中将目光从东方转向西方,分别探讨了古希腊古代罗马的法律教育。通过对古希腊法庭演说术与古罗马的修辞学教育的分析,深入探讨了西方早期法律教育的特点与规律。西北政法大学张飞舟教授在以《荀况与柏拉图法律教育思想的主要区别》为题的发言则对古代东方与西方的早期法律教育思想进行了比较,指出荀况与柏拉图这两位东西方的代表人物在法律起源、功能与人性观等方面的诸多差别及其深远影响。

  第二场研讨围绕“大学的兴起与法律教育”的主题展开。上海开放大学芦琦教授在以《中世纪大学法律教育的导源:教育自治与教育救赎》为题的发言中认为,中世纪大学是王权和教权聚合统治下社会教育权的组成,而中世纪社会教育权正体现为以宗教为信仰、教育、约束和训诫的牵引的教育救赎。随后,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史志磊在以《注释法学派时期波伦那大学的法学教育——以罗马法为中心》为题的发言中全面考察了波伦那大学兴起的智识、经济、组织、地理、师资背景,以及波伦那大学主要的师承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讨论了波伦那大学的教育自治问题,以及其教学方法对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王思杰在以《12至13世纪意大利的法学教育》为题的发言同样以波伦那大学为重点,兼及讨论了这一时期意大利其他地区的法学教育情况。该报告认为波伦亚大学法律教育模式的示范作用在意大利乃至欧洲是开创性的,是近代法律教育传统的开端,并且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三场研讨围绕“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的主题展开。浙江工商大学何东教授以《从日本法学教育变迁中的反思》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何东教授认为发端于明治时期的日本近代法学教育在二战后进入了以大学本科素养教育与司法考试通过后职业教育分离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近年来,日本在尝试借鉴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我们建立一套符合国情的法学教育制度有着启示作用。华东政法大学江利红教授在以《论新世纪日本法律教育改革及其问题——以美国式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导入为中心》为题的发言中同样将目光聚集到日本法律教育上。江利红教授指出,日本传统的法学教育不能满足社会转型的需要,推动了日本第三次司法制度改革,对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实施情况、出现的问题及背后的原因进行了细致分析。最后,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翟晶晶在以《法学教育模式初探》为题的发言中指出,通过对理性化教育模式和经验化法学教育模式发展脉络梳理和主要特征的总结,分析了法学教育模式的意义和作用,对整合化法律教育模式进行了探讨。

  第四场讨论围绕“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的主题进行。西北政法大学余辉副教授在以《浅谈英国律师会馆教育模式及发展》为题的发言分三部分对律师会馆学生的入学资格、学期时间和教育模式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律师会馆教育与清代的幕友教育的相似之处。复旦大学法学院王伟副教授在《伍廷芳留英习法考——以英国近代法律教育为背景》为题的发言中,详细考证了伍廷芳留英习法的全过程,澄清了学界之前研究中的许多不确切之处,有助于寻找伍廷芳晚年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源头。

  第五场讨论会围绕“近代以来中国法律教育”主题展开。湘潭大学法学院张小虎博士以《浅析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总特征——以东吴大学和朝阳大学为例》为题,在发言中对朝阳大学和东吴大学的法律教育分别进行了阐述和对照,总结分析了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特征,认为民国时期的办学特色和办学理念能为我国法律院校的合理发展提供重要的启示和宝贵的经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何志辉教授以《从文化殖民到本地化发展:澳门法律教育之变迁》为题进行了发言。分阶段探讨了从明朝末年起至今澳门的法律教育情况,总结了不同阶段的特点及其背后的原因所在,以自己发的视角对现在澳门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观察并对表达了期望。

  第六场研讨会的主题“中国法律教育:实践、反思与展望”回归到当代中国法律教育,试图寻求各国历史经验对于当下中国教育改革的借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费小兵老师首先做了《“三元和合”的法学教育目标》的报告,提出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以“三元和合”为目标,以“理性之元”培养理性的逻辑能力即法律人的职业思维,以“智慧之元”培养学生主动参与实践,以美国式的经验教学弥补逻辑的缺陷,以“道德之元”促使大学建立止于至善的“大学”精神,发展中国人文教育。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魏建国教授在以《法学研究的实践化与本土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所开放出来的学理更新》为题的发言中指出,外国法制史研究应当树立本土化意识,加强培养法学学生的法治意识,而法学教育的发展又最终有赖于城市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