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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马雷:科研经费使用可采用“多轨制”

2014-01-14635发布者:许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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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3 中国社会科学报(第548期)

          作者:马雷

      【核心提示】在科研财务政策和财务管理上,对于制造特殊精神产品的科研人员也制定特殊的政策。其基本思路是目标管理重于过程管理。基于此,我们可以设想对科研财务政策和管理细则进行某种分类处理,采用“多轨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即科研经费报销制、科研经费提现制和科研经费报销提现混合制。
        科研经费怎么使用、怎么报销,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屡有负面新闻爆出。这一方面可以归咎于学者个人,另一方面说明科研经费的制度设计也有改进的余地。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要“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为解决这方面问题指明了方向。
        科研人员完成科研任务相当于制造一个精神产品,它与物质产品具有同样的价值。当政府把精神产品的制作工作交给科研人员的时候,在政府和科研人员之间就形成一种相当于市场契约的关系。政府出钱,科研人员出产品。科研人员把优质产品给政府,政府把钱给科研人员,这个“钱”可以理解为购买成果的钱,也可以理解为奖励的钱。这与一般管理工作中的用钱有质的区别。一般管理工作,无论结果如何,这个过程必须完成,必须花钱,过程重于结果;而科研人员有明确的产品目标,这个过程直接指向结果,为结果服务,结果重于过程。因此,在科研财务政策和财务管理上,对于制造特殊精神产品的科研人员也制定特殊的政策。其基本思路是目标管理重于过程管理。基于此,我们可以设想对科研财务政策和管理细则进行某种分类处理,采用“多轨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即科研经费报销制、科研经费提现制和科研经费报销提现混合制。
        科研经费报销制:某些研究涉及大量科研经费的预支,例如设备费、材料费等,可能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个人或集体很难或无法垫付,需要列出预算,并按照预算从托管单位报销。即使科研任务没有完成,科研设备还是国家的,后续人员可以利用。这一制度是现在通行的制度,对某些理工科项目的研究有存在的必要。
        科研经费提现制:某些研究涉及的科研经费不多,几万、几十万而已,个人或集体可以垫付,等完成任务后,经过国家鉴定合格的,直接从托管单位提取现金,无须经过报销环节。国家按照对成果的鉴定等级直接发放经费,优良中各不相同。对于不合格的成果,不予发放经费,并收回经费、撤销课题。这一政策主要适用于从事人文社科研究的学者,也适用于某些理工类研究的学者。

        科研经费报销提现混合制:在达到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中,分出一定比例的报销经费和提现经费,对两种经费的使用制定不同的规范。目前的经费大都有一定比例的劳务费提现,但比例很小。应当扩大这个比例。除设备等必须的固定资产外,其他部分的经费,如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等都可以列入提现经费范围。(作者系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