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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专家在东南大学热议打车软件:政府监管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

2014-03-3165发布者:许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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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中国社会科学报(第578期)

     

  【核心提示】与20世纪90年代通过互联网解决货运业“车找货、货找车”的难题类似,出租车打车软件解决了城市客运业“车找人、人找车”的问题。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德荣表示,“在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打车软件的出现是客运服务系统的突破与创新,利国利民,值得推广。”

        本报记者王广禄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租车打车软件以星火燎原之势迅速扩张,使用率不断提升。在给司机与乘客带来便利的同时,打车软件面临的诸多问题,及政府应以何种方式进行监管等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3月29日,互联网时代“打车软件”的政府监管之道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与会学者表示,政府应转变传统监管方式,以互联网思维和技术手段加以规范引导,促进交通行业实现健康有序的进步和升级。
  与20世纪90年代通过互联网解决货运业“车找货、货找车”的难题类似,出租车打车软件解决了城市客运业“车找人、人找车”的问题。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德荣表示,“在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打车软件的出现是客运服务系统的突破与创新,利国利民,值得推广。”
  “出租汽车服务必须由传统走向当代、走向未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丽梅表示,目前我国出租汽车的主要经营模式是“招手停”,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交通拥堵、污染等“城市病”。正因如此,相关部门致力于推动出租车预约模式,通过建设预约平台引导行业集约化发展。
  与此同时,打车软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引发了一些问题。有专家对“打车难”、“加价”等现象进行分析时提出,打车软件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也集中凸显了出租车行业存在的问题。“任何技术的产生必然会带来负面影响,或者负面评价。”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互联网中心主任何宝宏表示。但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打车软件只是加剧了问题的凸显,并非造成问题的原因。“根源在于行业,而不应归结于技术本身。”
  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基于社会呼声或政策考虑,出台限制、禁止打车软件的政策,试图强力遏制打车软件发展。“基于政府监管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不能一刀切地禁止或限制打车软件。”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顾大松等学者认为,各大城市监管模式调整策略应有不同,应根据各城市自身特点,主要通过培育市场与增进市场活力等路径,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的柔性管理手段,推进出租汽车监管模式创新。
  “对存在的问题应分不同层面去看。有的是通过技术与市场能够解决的,有的则属于政府监管层面。我们不能笼统要求政府监管它,凡是能够通过技术完善和市场培育解决的问题,政府都不应插手干预。”东南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周佑勇表示,政府层面的监管应关注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并通过监管方式创新提升监管效果:一是要加强对市场的培育和引导,二是要创新监管方式,除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方式,还可建立政府补贴补偿机制、考核奖励机制和诚信档案机制等。
  谈及政府的具体监管方式,深圳市都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薛博举例说,“北京交通委和打车软件基于政府监管、企业运营合作原则就是个很好的案例。”案例中,政府监管实行统一管理、行业备案、联合调派、公平竞争、方便乘客原则。该监管模式具有两个核心,第一是政府数据库与接入企业数据共享,可以进行严格准确的司机准入管制,防止黑车;第二是交通委对打车软件提供的订单只监管不调度,订单全部备案并纳入综合考核,利于事后监管,允许企业自主调度订单,允许手机对手机这种高体验的交互模式存在。该做法既保证了政府有效监管,又给企业留出了经营的空间,形成多赢的局面。
  “换一个角度看,打车软件的广泛使用,在对行业传统和政府监管造成冲击的同时,也蕴含着通过信息建设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重大契机,这也是我国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实现‘弯道超车’、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战略机遇,相关部门应该有大担当、大智慧、大视野,大力推进以打车软件为重点的出租汽车监管模式创新。”顾大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