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体东大

【财新网】周佑勇:行政不作为该怎么治

2015-09-08369发布者:吴婵

分享到:

2015-09-01  财新网


        有些行政不作为涉及公共利益,由于针对不特定人群,公众参与监督的方式很有限,也缺乏足够的法律救济途径,目前大多还是依靠行政内部程序处理

      【背景】近日,国务院大督查第一批问题处置结果公布。经监察部审核,辽宁、吉林、安徽、福建、四川、甘肃、青海7省对59名干部在审批、决策和监督等政策执行过程中懒政怠政、失察失职渎职等不作为问题,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个别违法者受到刑事处理。其中涉及地厅级5人、县处级20人。如此大力度整治行政不作为,并不多见。

      在反腐不断加码的背景下,行政不作为成为越来越棘手的治理难题。有关负责人指出,向社会公布这些典型问题的处置结果,目的就是要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不作为现象。下一步,要健全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对各类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时限,严格问责,推动整改。同时要加强督查结果运用,把突出问题整改与领导干部的考核和监督结合起来。

      惩治行政不作为,还有哪些措施亟待完善?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佑勇表示,督查是解决行政不作为办法之一,查处部分违纪违法行为,加以警醒。但是,解决行政不作为,关键有赖于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提前预防,而非事后惩治。

      在周佑勇看来,当前规范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应是完善行政组织规范、行政程序规范和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这些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各自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对应的是行政机关具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如果职责界定不清,不同部门之间很容易互相推诿,一旦发生问题,也会推卸责任。

      行政组织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包括权力清单建设,近年来一直在逐步推进,比如,湖南、山东等地已经相继出台《行政程序规定》,中央层面也有意统一推进,但在具体实践中,其功效仍有待进一步提升。有了法律规范是一回事,能否真正贯彻实施,有效抵御地方利益阻挠,平衡权力博弈,则是另外一回事。

      周佑勇同时指出,当前虽已建立不同部门的整体法定职责框架,但很多机关或个人还是会以各种借口推脱,如何将法定职责充分落实,是当前治理行政不作为的一个主要任务。比如,在反腐背景下,很多官员选择不作为,逃避职责。

      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周佑勇分析,一方面与行政不作为本身的隐蔽性特点有关,因不容易察觉,查处起来很困难,很多官员也易存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无论立法还是执法,对行政不作为的重视程度还存在明显不足。此外,当前的行政不作为与反腐力度加大也有一定关系,“不做事就不会犯错误”的固有思维仍广泛存在,这也无形中增加了治理行政不作为的难度。

      “与治理行政乱作为相比,行政不作为一直没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自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周佑勇坦言,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也不充分,并没有为立法提供足够的知识储备。

      当前,查处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来处理。在法律规范层面,行政作为与不作为往往是对称的,周佑勇建议,可以在相关法律条文中,除了明确应该如何作为,还可以加入对不作为的规定,比如,直接规定如果行政不作为如何惩处。

      根据不同标准,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比如,有的行政不作为是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有的行政不作为则是关涉公共利益,针对不特定人群。周佑勇介绍,对于有特定相对人的行政不作为,有复议制度、行政诉讼等程序,相对人可以有更多的渠道获得救济及赔偿等。但是,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由于针对不特定人群,公众参与监督的方式很有限,也缺乏足够的法律途径,目前的处理方式大多还集中在行政内部程序。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案,可以视作将来监督行政不作为的方式之一,但是,效果如何仍有待观察。

      “以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为例,这就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爆炸发生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意义还有多大?这只是事后的惩处,事前的行政作为远远比事后的问责更重要。”周佑勇说,有时行政不作为带来的伤害,可能远远大于行政乱作为带来的伤害。只是因为行政运作的封闭特点,不作为平时更难以被发现和监督,所以,他建议要想减少行政不作为,应该从事后督查向前移,重点是对权力规范运行的监管。

      (财新记者 周东旭 采写)